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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協議與桌下改革並舉,杜絕“紅包”或可期
多位專家表示,必須從制度上保證醫生不收“紅包”,有更高的合法收入,拿“紅包”的醫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強磊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醫務人員收紅包,相當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觸犯了刑法,是犯罪行爲;送紅包也是行賄行爲;如果有醫務人員表現出“不給紅包就不好好手術”的態度,就是罪上加罪,變成“索賄”。
但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醫生因爲收受“紅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即便被查處,也至多是做違紀處理。許多地方出臺了規定,一旦發現醫生收受紅包將予以開除,但業內人士表示,收“紅包”較多的基本都是醫院業務骨幹,醫院怎麼可能開除這些人呢?所以很多“禁令”最終淪爲一紙空文。
賈繼東、北京兒童醫院血液病中心主任醫師鄭胡鏞等認爲,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約束力,行之有效的是嚴格的法律約束和監管機制。在歐美等法律體系發達的國家,醫生和律師、教師等都是高社會責任的職業,對這些職業的監督體系非常敏銳,一旦發現違規行爲,嚴格處罰,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鄭胡鏞認爲,調整現行的醫生收入體系,正確評價醫生的勞動價值是解決醫生“收紅包”和根除醫療領域商業賄賂的關鍵所在。賈繼東等醫務人員認爲,政府在進行制度安排時,必須充分考慮醫生的收入,保證醫生在接診某個具體病人時,在具體的醫療行爲時,不一味地想自己的收入。這纔是合理的制度安排。
賈繼東、劉國恩認爲,從更深層次來看,還是需要解決醫療供給不足的問題。衛生部門要想辦法開放醫療市場,解放醫生,爲其提供有效的平臺,同時引入社會力量,加大醫療服務供給量。
還有專家指出,除了醫療系統內部的改革外,還需要社會大環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