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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7月27日電(記者潘清)1個月前亮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制度完善方案中,設立“風險警示板”成爲亮點之一。27日,上交所就《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風險警示板”是爲防範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而進行的制度設計。
根據上述徵求意見稿,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風險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進行的交易適用這一細則。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這一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上述股票簡稱前將被分別冠以“*ST”和“ST”標識。
上交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產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退市整理期。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爲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爲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爲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爲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爲10%。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可以調整上述漲跌幅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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