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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遠忠:雙方把證據做了交換,初步發表了質證意見,下一次應該還會開庭。張遠忠表示,目前起訴黃光裕的股民有兩個,但是等待起訴的股民還有很多。和上次相比,這次股民李巖提交了一些新的證據,由於此案訴訟時效8月底屆滿,會採取相應措施讓還沒有起訴的投資者中斷訴訟時效等待結案。
上午庭審結束後,原告和被告律師在北京二中院法庭外,頂着烈日面對媒體繼續展開隔空辯論。雙方律師對因果關係舉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方代理人張遠忠律師:我們有幾點建議,第一,我們認爲證券欺詐具有國際共通性,那麼我們應該參考國際共通的方法來審理這個案件。共通在哪裏?就是關於因果關係舉證的問題。無論是美國、臺灣還香港,在庭審過程當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關係,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通常實行的都是舉證責任倒置,讓被告承擔更多的舉證負擔。原告只需要證明我有交易,我有損失,你有證券欺詐行爲就結束。這樣來看,我們的舉證行爲已經完成。同時我們也建議法院,把這樣的審理方法運用到這個案件當中。因爲我們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因此我們也希望法院借這樣的案件把相關的審理規則加以明確,同時推動一下中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
被告方代理人許敬斌律師:我們一直在強調,原告的損失與被告的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由誰來證明的問題。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這個證明責任在於原告而不在於被告。原告律師一直在稱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因果關係的推定問題,他認爲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其實這種規定只限於美國法的規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規定。比如說,德國法和英國法根本就不存在股東作爲原告起訴內幕交易行爲人的規定。如果按照英國法和德國法的規定,原告就不是適合的原告,他沒有提起內幕交易賠償的訴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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