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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得的房產,遇拆遷獲得兩套安置房。老張將房子贈給了再婚後生下的女兒,沒承想女兒隨即玩起了“失蹤”,妻子也起訴離婚。老張一怒之下起訴撤銷贈與房產的決定。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撤銷老張對女兒的房產贈與。
2011年6月,老張家的房屋被拆遷騰退,補償了兩套房屋。拆遷的房屋是30年前老張與前妻離婚時老張分得的財產。老張與王女士再婚後生下女兒曉希。老張與妻子商量後,決定將兩套正在建設中的拆遷安置房贈給女兒曉希,曉希承諾會照顧老張。
2011年底,老張將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贈與。老張說,就在贈與協議簽訂幾個月後,王女士就起訴要和他離婚,而曉希自拿走30多萬拆遷補償款後就再沒露面,因此他要撤銷兩套房屋的贈與。
王女士認爲,雖然被拆遷房屋是老張與前妻離婚時得到的財產,但她與老張結婚後對房屋進行過翻建擴建,所以拆遷安置補償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她不同意老張撤銷贈與協議。
曉希稱父親寫過保證書,保證永不反悔贈與。而且在簽訂贈與協議、保證書時,都有村委會領導見證。
法官說法
本案中贈與的兩套房屋尚在建設中,並未交房,所以老張對贈與享有任意撤銷權。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贈與協議有村委會領導見證,但其效力不能等同於公證,因此,不適用任意撤銷的法定限制情形。
此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對子女進行贈與,單方反悔的,反悔一方享有單方撤銷贈與的權利。
至於贈與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均不影響贈與人對贈與協議的撤銷。因爲如果房產系老張婚前個人財產,老張享有完全撤銷贈與的權利。如果房屋是老張與王女士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可以與老張通過分割共同財產,明確自己的財產份額後,再自由處分個人財產。
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老張對曉希兩套拆遷安置房屋的贈與。(記者王曉飛通訊員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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