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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的李先生向王女士討要一輛奧迪Q5,後者卻說車是雙方戀愛期間李先生的慷慨贈與。今天上午,雙方在順義法院對簿公堂。法庭上雙方爭執的焦點是交往那段時間,究竟算不算談戀愛?
九點半,案件在法院開庭,李先生與王女士本人均沒有到場。
李先生訴稱,2010年12月21日,他因工作需要將購買的一輛奧迪Q5車輛掛名在王女士名下,但該車輛實際一直由他本人使用。2011年11月,王女士擅自將停放在李先生單位樓下停車場的奧迪車開走,一直未歸還。
李先生起訴請求判令涉訴奧迪Q5歸自己所有,要求王女士將該車輛返還。
王女士辯稱,當時她與李先生是戀愛關係,奧迪車是李先生給自己的一個驚喜——當初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李先生將車輛作爲聖誕節的禮物贈送給她,購車發票也是寫的她的名字。
王女士稱,現在雖然雙方結束戀愛了,但李先生要求確認該車歸其所有並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依據,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訴爭車輛購買後一直由李先生使用,但在使用期間有多次出借給王女士使用的行爲。2011年11月王女士開走車輛後,一直佔有該車。
王女士的代理人卻強調,車輛2011年12月底就由李先生交給王女士,贈與完成,此後一直由王女士使用。也可能存在李先生向王女士短暫借車使用的行爲。
2011年7月車輛被李先生借走一直未歸還,直到2011年11月王女士發現該車輛並將車開走。
李先生說,雙方之間有短暫的接觸,但未達到通常所認爲的戀愛關係,也不足以讓自己做出贈與價值40多萬元車輛的行爲。后王女士偷配了鑰匙,並擅自將車開走,對該情況李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爲了證明雙方是在談戀愛,王女士一方出具了很多證據:比如雙方在白洋澱的合影,證明兩人存在非同一般的戀愛關係;還有電視機等大宗財物的刷卡記錄,證明雙方在戀愛期間贈與的經濟往來遠不止一輛奧迪車。(記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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