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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將租來的轎車停放在飯店門口後被盜,被汽車出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認爲承租公司已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不用賠償。
汽車出租公司訴稱,他們與被告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協議,約定由被告承租他們的一輛捷達車,在被告租賃期間,該車被盜,經警方查找發現該車已被犯罪分子焚燬。他們認爲,車輛被毀都是由於被告過失造成的,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
被告公司辯稱,事發時,他們公司的司機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發現車輛被盜後立即報警。由此可以確認,司機停放車子的地點是在鬧市區,並不是停放於偏僻的地方,不可能預見到汽車停放在這樣的地方也會被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對於承租公司而言,其應按時交納租金,並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被告公司承租的車輛雖然被盜,但是該公司司機是在下午將車停在鬧市區的飯店門口,無論從停放的時間、還是停放的位置來看,被告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其對車輛的丟失並沒有過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汽車出租公司的訴求。(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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