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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3.3萬元買了一輛克萊斯勒旗下的“指南者”越野車,第二天便被懂行的朋友指出“車是翻新的”。與4S店交涉無果,王女士以4S店消費欺詐爲由,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
一審法院認定經營者以舊充新,構成欺詐,判決4S店雙倍返還貨款。4S店不服上訴。
日前,消費者和4S店在二審階段達成和解。記者調查發現,4S店賣翻新車的情況時有發生。著名汽車分析師賈新光建議,製造日期久遠的車輛,消費者應謹慎購買。
產生糾紛
買車次日發現是“翻新車”
2011年6月27日,王女士花了23.3萬元,從北京市冀東通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一輛“指南者”越野車。
第二天上午,王女士迫不及待地開着新車去找朋友玩。她沒想到,朋友的話如同潑了一盆冷水。
“她的朋友越看越覺得不對勁。告訴她,這個車不像是新的。”王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崑崙律師事務所律師金小兵說。
王女士將信將疑,隨後又找來幾位對汽車比較在行的朋友,一起給自己的“指南者”“會診”。
大家研究了幾個小時,一致認爲車是翻新過的——前擋風玻璃框架兩側根部漆面,和車廂兩側B柱上部漆面,有四五處重新噴塗的痕跡;固定葉子板螺母有磨損鏽痕。
王女士直接把車開到4S店交涉。
金律師告訴記者,當時,4S店的銷售經理、技術人員和銷售員對車進行驗看,承認車的漆面存在問題,不屬於原廠車漆。但銷售經理不覺得這是個大問題,只同意“加點保養方面的免費服務”。
對於這個提議,王女士斷然拒絕,“二十幾萬買輛舊車,換誰也不願意。”
交涉無果起訴4S店消費欺詐
爲慎重起見,王女士把車送到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機構經過對涉案車輛勘查,對比原告提供的另一輛同款型的車輛及市場調查,認爲被鑑定車輛“與新車車況不符”。
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表示,前擋風玻璃框架兩側根部漆面,呈“烏光麻面”,被鑑定車輛兩側B柱漆面多處有“麻坑”、“砂眼”、“砂粒”。“麻坑”、“砂眼”、“砂粒”是噴漆過程中,油漆中有空氣造成的,汽車製造廠是機械化噴漆,這樣的環境下,車輛不可能出現這種狀況,只可能是在修理廠修理時發生。
而在新車當中,也沒有整車漆面光亮而唯獨有一小塊是“烏光麻面”的現象。
拿到鑑定報告,王女士將北京市冀東通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解除買賣關係,並要求對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關於消費欺詐的規定,雙倍返還購車款46.6萬元,並賠償鑑定費5000元、律師費31960元。
金律師解釋,冀東通汽車公司作爲銷售者,理應對車輛情況有詳盡的瞭解,對廠家交付車輛時全面檢驗。
但是,王女士購車時,銷售方既沒有明確告知該車存在問題,且事後拒絕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構成欺詐。
法院訴訟
車主簽收不排除發生新狀況
法庭上,北京市冀東通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對王女士委託的鑑定機構的鑑定能力表示質疑,稱這家機構專門給二手車做鑑定,而王女士所購車輛系新車,故其結論不應作爲定案依據。
4S店代理人表示,法院通過兩次現場勘查、比對,發現該店內未經銷售的庫存車,和已經上牌照來該店保養的舊車相比,都出現了王女士所稱的漆面問題,因此這是一個普遍現象,不是個例,作爲經營單位沒有欺詐行爲。
“我們不應賠償原告同等價款。‘指南者’是克萊斯勒旗下的汽車品牌,即使有問題,也是製造商在噴漆過程中的問題。作爲經營單位,我們沒對車進行過任何修理。”4S店的代理人說。
他還說,王女士買車時,經驗收無誤後簽收了車輛,“這以後,車輛的狀況無法證明是4S店造成的,不能排除車輛交付後,在王女士的掌控下車輛發生了新狀況。”
對此說法,王女士當庭提供了她與4S店工作人員交涉的錄音。錄音中可以聽出,雙方交涉的主要內容是螺母有擰動痕跡、鏽跡,以及車輛的漆面問題。
4S店的工作人員查看後未否認車輛問題,但否認車輛在出售前進行過維修。
再次鑑定仍爲“與新車不符”
訴訟中,4S店對王女士自行委託的鑑定機構做出的結論不認可,並申請鑑定人出庭質證。
鑑定人當庭表示,在王女士購車後的短短几天內,不可能完成車輛重新噴漆的修復程序。
鑑於雙方對鑑定結論的真實性發生爭議,且鑑定中用於對比的車輛是由王女士提供,故法院決定由4S店提供對比車輛,再次進行車況鑑定。
法院先後聯繫北京市汽車質量監督檢驗站和天津國家級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但兩家單位均稱無法對本案的鑑定事項進行鑑定,拒絕接受委託。
最終,法院再次委託王女士當初委託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次鑑定結論與第一次鑑定相同,“涉案車輛與新車車況不符”。
一審認定欺詐4S店雙倍賠償
朝陽法院認爲,王女士委託的鑑定機構雖然是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但已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業機構名冊,具有鑑定資質。
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在出廠後、銷售方出售給王女士之前,曾經重新噴漆。鑑於銷售方未能提交其沒有故意隱瞞事實的證據,且2011年6月27日的商品車銷售交接單又證明王女士提車時雙方確認車況良好,所以朝陽法院認定銷售方存在故意隱瞞涉案車輛出廠後曾重新噴漆的事實。
王女士在銷售方買車,目的是買新車,但涉案車輛不同於新車車況,故銷售方的行爲應視爲以舊充新。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銷售“以次充好”的產品,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法官認爲,“以舊充新”應視爲“以次充好”,因此銷售方的行爲構成欺詐。
鑑於此,朝陽法院一審判決解除買賣關係,4S店雙倍返還王女士46.6萬元,並支付鑑定費5000元。
最新進展
二審和解雙倍賠償變爲適當補償
一審判決後,北京冀東通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上訴。
不久前,王女士已經和對方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對於和解的結果,原告律師和被告代理人均三緘其口,表示細節不方便透露。
據知情人透露,“涉案的指南者越野車沒有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退還銷售方,仍在由王女士繼續使用,銷售方同時對王女士進行了適當的金錢補償。”
“補償”和“賠償”有本質區別。“賠償”意味着賠償方被執法機構確認存在過錯或自認有過錯,而“補償”不存在這層意思。
4S店的代理人稱,之所以選擇和解,是雙方都“退一步海闊天空”的結果。
業內揭祕
舊車當新車賣業內很常見
記者在網上查詢,發現大量關於“翻新車”的新聞。著名汽車專家、中國汽車工業諮詢發展公司首席分析師賈新光對此也予以了證實。
“從廠家來說,每批出廠車輛都會有幾輛試驗車,這些車跑個兩三千公里就會被廠家以舊車賣掉,廠家出售的折扣最低可以達到6折左右。4S店在把這些購買來的試驗車‘處理’一下,就可以以新車的價格賣給顧客。”他說。
他還告訴記者,對於4S店的試駕車,很多4S店都會以出售的商品車直接作爲試駕車,不會另行從廠家購買。這些車同樣也會“處理”一下,以新車價格賣給顧客。
汽車“翻新”消費者難發現
賈新光告訴記者,汽車“翻新”,消費者很難發現,“舊車翻新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第一就是里程錶數字的更改,另一個方面就內外的‘做新’ 。”
他告訴記者,更改里程錶十分簡單,很早就有人在使用這種方法,現在還有專門的電子設備調錶,並且不會破壞汽車的任何一個部件。而內外“做新”包括內飾清洗、漆面修補等內容。
“除非對汽車很有研究的人士,普通的消費者很難發現通過各種手段‘翻新’過的車輛。”
慧聰汽車維修保養網的編輯也表示,該網站已接到多起關於翻新車的投訴,但車主中尚未有維權成功的先例。
該編輯解釋,這很大程度上與“鑑定難”有關。目前,還沒有哪家鑑定機構能準確鑑定出二次噴漆的時間,這成爲消費者的維權障礙。
專家建議
製造日期久遠消費者謹慎購買
“每輛車都有合格證和一個汽車VIN編碼,這兩個都會顯示汽車的製造日期。”賈新光說。
他表示,在買車前最好能通過車管所對VIN編碼進行查詢,確定車輛的年份以及其他信息。
沒有條件查詢的顧客,也可以在車輛的B柱附近、車門附近,看到汽車的製造日期。
“現在國家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確定製造之後多久算庫存車,一般購買在製造日期後三四個月內的車輛比較保險,時間過長就不好說了。”他說。
律師建議
懷疑買到舊車拍照留證
北京大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軍律師表示,如果顧客懷疑買到了舊車想進行起訴,購車合同是關鍵證據,其次可以對有問題的地方進行拍照留證。
同時,他建議執法機關應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他說,雖然法律規定商家消費欺詐應對消費者雙倍賠償,但是對於房屋、汽車這種貴重物品來說,司法實踐中判決先例較少。
文/記者毛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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