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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與男友張先生分手後,拿着張先生寫下的欠條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欠款2.7萬元及利息。記者上午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張先生還錢。
黃女士說,自己以前和張先生交往,一直同居。2010年3月21日,張先生以和朋友做生意爲由向她借了2.7萬元,當時寫下欠條約定1年後還清。但一直未還。黃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歸還借款本金2.7萬元,並要支付相應利息。
張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他說他從來沒借過錢,因爲他和原告同居時老吵架,於是他決定離開。但黃女士說兩人同居期間,她花錢花得多,不讓張先生走。“爲了早點離開,無奈之下我才寫了欠條。這不是借款。”張先生說。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欠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不認可借款性質,但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張先生返還欠款2.7萬元及利息。(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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