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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國資貸出20年化泡影”追蹤
陸豐市陸城城市信用社給一家香港公司貸款用以開發土地,幾經波折之後,經過仲裁,500萬國資貸出20年化爲泡影。省檢察院近日立案再調查,記者昨日來到惠州仲裁委瞭解情況,一名負責人表示,仲裁委完全是依法仲裁,但沒有義務和手段覈查資料的真實性。
在這個2008年作出的《裁決書》中,作爲仲裁依據的林炳欣提交的《承諾書》和《函告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被信用社及財產出處方香港東鑫集團公司質疑。根據2007年版的《惠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當事人提交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文書時,除向本會提交1份正本外,還應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的人數備具副本。作爲第三方的信用社清算組人員說,仲裁委根本就沒有要求和查驗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正本,最重要的文件《承諾書》和《函告書》還是開庭當日從深圳傳真到惠州的傳真件的複印件,同樣作爲仲裁的主要依據的原東海集團公司向被申請人預付購地款500萬的《收款收據顧客聯》,一直抵押在陸豐陸城城市信用社,也就是說不可能有原件可覈對了,這就是仲裁委的違法。陸豐公安機關當年向證人取證時,證人也稱提供的確實只是複印件,“難道仲裁這麼兒戲,僅憑藉複印件就能完成?有點不可思議”。惠州市仲裁委一名負責人則向記者表示,當事雙方立案時仲裁委都會看過原件,但原件不會留在仲裁委,只要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之後的開庭等環節,可以將原件的複印件作爲依據。
信用社質疑的還有,這些仲裁依據的真實性沒有得到應有的審覈。清算組成員表示,《承諾書》寫到,東宇公司也要出具同樣內容的《承諾書》和《函告書》,這應當視爲《承諾書》生效的一個條件,但是仲裁時當事人並沒有提供這樣的文件,而仲裁員卻放了過去;而兩份文書的真僞,仲裁委也沒有向香港總公司覈實,就匆匆作出了裁決。對此,仲裁委負責人稱,仲裁委其實就是一個服務機構,材料的內容是否真實,仲裁委沒有義務也沒有手段去判定,這種情況在全國都一樣。
“仲裁委不負責審覈資料真僞,如果申請仲裁的雙方是利益共同體,那麼仲裁委不就有可能被人利用?”當記者提出這樣的疑問時,該名負責人答覆稱,如果是惡意申請仲裁,對於當事人來說,查實之後就屬犯罪了。
對於信用社的質疑,林炳欣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如果信用社能拿出500萬國資貸款的原件來證明,他也願意拿出《承諾書》和《函告書》讓有關部門“驗明正身”。(記者/陳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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