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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醉酒駕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在支付了8萬餘元的賠償後,保險公司將於某告上法庭,要求於某承擔這筆費用。昨天上午,平谷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長安保險公司訴稱,2010年4月2日,於某在該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2010年9月28日,於某醉酒駕駛投保車輛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未認定事故責任。法院最終判令長安保險公司賠償第三人各項損失共8萬餘元,但同時認定,由於於某系醉酒駕車,長安保險公司在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後,可以向於某進行追償。因此,長安保險公司起訴,要求於某給付長安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8萬餘元。
於某不同意保險公司的要求,他辯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醉酒駕駛情況下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而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壞賠償及醫療費用等法律並未排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此長安保險公司的追償於法無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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