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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深圳6月28日電(記者武彩霞)深交所28日下午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並對新舊退市制度銜接作出安排。
深交所規定,新規則發佈前已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適用原規則。新規則發佈後,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淨資產爲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和年度審計報告爲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準的,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年報數據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年報數據。主板上市公司觸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等退市標準的,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深交所表示,新規則發佈後,上市公司觸及原規則已有、新規則繼續沿用的退市標準的,不適用新老劃斷的原則,應當連續計算其相關期限。
此外,對於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深交所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對其作出是否覈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對於2012年內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對其作出是否覈准其恢復上市的決定。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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