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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陀區法院對一起因房齡“變老”引發的房產糾紛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
去年8月中旬,李先生與朱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130萬元的價格購買曹楊二村一套房屋。該房屋原是朱先生妻子所在單位分配的使用權房,1996年入住,2002年購買產權,當時取得的產權證上載明竣工日期是1986年。雙方約定,若李先生獲得的實際購房貸款額度未能達到申請額度,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負擔。
去年9月,銀行通知李先生,系統查詢結果發現該房屋實際房齡還要多6年,造成貸款年限縮短,貸款數額變少。李先生認爲,朱先生提供的錯誤信息導致他對所購房屋產生重大誤解,欲解除購房合同。
法院認爲,房屋使用年限的縮短並不導致房屋性質發生變化而無法履約。即便李先生對所購房屋的品質產生誤解,亦非重大,且非被告刻意隱瞞造成。故原告貸款申請通過與否與被告無關,貸款不成或不足的風險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記者徐軼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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