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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企與國企在合作過程中形成的糾紛,越來越引發媒體與各界專家學者們的關注與探討,如太子奶所有權歸屬之爭等。
近日在京舉辦的法治環境與中國民營經濟發展高層論壇上,陳發樹與紅塔集團股權轉讓糾紛竟成了民企與國企之爭的典型案件,引發與會法律經濟界專家學者的廣泛探討。
2009年9月10日,陳發樹與雲南紅塔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將雲南紅塔集團將其持有的雲南白藥集團12.32%的股份轉讓給陳發樹,對價爲人民幣22億餘元。陳按簽約在5個工作日內付清了全部股份轉讓價款,開始等待辦理股份過戶手續,然而一直未果。
2011年12月陳發樹開始起訴雲南紅塔集團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2012年3月得知,紅塔集團的上級主管單位中國菸草總公司已批覆:“爲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目前雲南高院並未判決,人們忍不住會問,陳發樹會贏嗎?
在民企與國企的較量中,通常是民企輸的,陳發樹起訴的是國企,他會贏嗎,會那麼幸運嗎?
其實,這個案子之所以典型,不僅在於民企與國企之爭比較典型,而且在於其涉及到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其一,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其二,國企的兩面性,國企即可以是市場主體,同時在必要的時候又變成了行政主體;其二,簽約之後,是不是應該尊重契約精神?
正如經濟學家樊綱所說,資產只能在重新配置、在重組中才能發揮最大效益,國有資產要保持資產最大效益,不可避免地要進行重新配置。既然爲了資產效益最大化,國有資產重組不可避免,那麼如何來界定國資流失呢?
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裴長洪也認爲,國有資產在定價方面、在操作層面應該有規定,需要完善,什麼叫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與會專家一致認爲,應儘快界定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法規防範國資流失,這樣,國資流失纔可能不會成爲簽約中任意毀約的藉口。
陳發樹起訴紅塔集團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基於平等的市場主體的前提,也是對公平交易的契約精神的尊重。在我們不斷推行與深化市場經濟改革的今天,國企的兩面性,已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國企也市場主體也是行政主體,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沒有真正的市場主體,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就沒有公平的交易,就不會有經濟的發展。可以這樣說,政企不分會嚴重影響市場的規則與秩序,進而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正如一些專家學者不斷論證的觀點一樣。
同時,在市場經濟不斷髮展的過程中,沒有對契約精神的尊重,就沒有真正的市場。誠信應成爲國有資產轉讓中最重要的東西,有專家認爲,尊重市場規則、公平交易、堅持誠信應成爲國企參與市場交易的長久之道。
無可否認,陳發樹現在真的很冤,錢按約給付了,但股份沒拿到,合同沒履行,而且22億產生的銀行利息也至少有近3個億,誰來賠償呢?人們不僅會問,福建首富爲啥也變成秋菊打官司了?
正如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莊聰生呼籲,應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給予民企平等待遇,民營經濟是富民強國的經濟,蘇南貧富差距很小,不僅國有經濟是黨的執政基礎,非公經濟也是黨的執政基礎。
陳發樹會贏嗎?當然我們希望公平公正的契約精神得以體現,希望他會贏。如果他不贏,至少可以挽回損失。如果損失也難以挽回,我們就希望這一案例可以推動法規的完善,能夠喚醒人們對契約精神的尊重,以及對民企真正的關注與重視。(何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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