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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拍正酣,不少拍賣行在爲其拍賣業績不可預知而擔憂的同時,還要爲舉了牌的拍品能否順利收到錢款而頭痛。近年來遲付、拒付佣金或拍賣款、“拍而不取”現象屢見不鮮。典型案例如以4.255億元拍出的齊白石《松柏高立圖—篆書四言聯》據說至今尚未付款;被一干中國人哄擡到5160萬英鎊(約合5.5億元人民幣)成交且刷新中國藝術品拍賣紀錄的乾隆粉彩鏤空轉心瓶,現仍躺在英國庫房中“睡大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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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解決類似問題,有報道近日稱:“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牽頭下,一份旨在規範佣金、拍賣款支付的客戶‘黑名單’有望年內出臺。信用差、遲付拒付嚴重的客戶恐將遭到業內聯合‘懲罰’。”此消息在收藏界引起了褒貶不一的強烈反響:認可者稱可有效懲罰拍場中的那些“老賴”,利於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反對者稱“賴賬”有理,“黑名單”無法實施。那麼,這一舉措能不能服衆?可否順利實施?下面,我們就聽聽業內相關人士的說法。
“拍而不取”
是理性收藏的覺醒?
姚政(中國收藏家協會玉器收藏委員會主任)
在我看來,“拍而不取”是理性收藏的覺醒,而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計劃把那些“不誠信”的客戶納入黑名單則有失公允。
“拍而不取”是近年來拍賣市場中常見的現象,如2011年英國某拍賣行成功落錘5.5億的瓷器後,買受人似乎“恍然大悟”,結果至今“拍而不取”;近日的春拍中又出現了一些競拍人不付款的情況。究其原因,我想有三:一是衝動的買受人突然冷靜。收藏新手往往輕信假象,幻想着今年花2000萬元買進一張字畫,過個一年半載就能翻幾十倍,這比做什麼生意都輕鬆。但是,他們走出拍場就後悔了,因爲幾十萬乃至幾百萬元買來的書畫,說是藝術品可以,說是幾張紙也行。二是拍賣的成交價格超出預期。拍賣場上氣氛熱烈,舉牌者你追我趕,很容易令人頭腦發昏、出現透支,更何況提前讓拍賣公司知道你要買何物,很容易遭受諸如擡價等“暗算”。三是競買後心中不踏實,想找權威的鑑定機構,沒有;找“專家”、朋友看圖錄,十個人有十種說法,頓時崩潰。我們必須承認:“拍而不取”對拍賣公司和競買者都有損失,但競買者損失更大,因爲保證金拿不回來(故意攪局者不算),而那些未取走的藝術品拍賣公司下一場還能接着拍。
那麼,這種糾紛應該怎樣解決呢?有人說訴諸法律,但是我們國家現在沒有權威的鑑定機構,沒什麼統一標準,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消息說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年底前要出臺“黑名單”制度,將賴賬者、“不誠信”者公之於衆。這顯然是爲了淨化拍賣市場,可以說動機不錯,但僅將所謂的賴賬者列入黑名單就有失公允了——那些知假賣假、虛報成交額、坑害收藏者、拖欠貨款的拍賣公司是否也應上“黑名單”呢?那些虛假鑑定的專家、畫家親屬是否也應在“黑名單”上佔有一席之地呢?
總之,我們不提倡“拍而不取”,但“拍而不取”一定是初學收藏者重新審視收藏途徑後作出的理性抉擇,是對拍賣現狀的挑戰。
“黑名單”制裁
難以行得通
吳樹(作家,著有《誰在拍賣中國》《誰在忽悠中國》等書)
出現這種不講誠信的情況,我認爲雙方都有責任:就競拍人來說,確實存在耍賴、不付款者;拍賣行自身也存在問題,比如“做局”、“假拍”等,這些陷阱一旦被競拍人發現,他們自然不會付錢。針對以上糾紛,中國拍賣家協會近日準備擬定“黑名單”,以懲治那些“不誠信”客戶。在我看來,這一舉措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拍賣糾紛問題:首先“正人先正己”,拍賣行制訂這樣的懲治措施,前提是要保證自身乾淨,可現在“假拍”、“拍假”和“造假”等欺騙藏家的行爲盛行,還去約束別人,這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其次,在《拍賣法》沒有修改的前提下,一切靠行規自律。我們沒有完整的鑑定體系和鑑定標準,只有所謂的專家,因此,你拍賣行可以做假,我競買方隨時可以賴賬,這樣就扯不清了。
要想改變這種糾纏不清的狀況,當務之急是“修法建制”,即修改《拍賣法》,去掉“免責”條款,建立一整套文物鑑定體制和標準。
聯手銀行
出“信用黑名單”更有效
許習文(華藝國際拍賣公司總裁、著名書畫鑑賞家)
收款、催款是拍賣行的一個“老大難”問題。作爲拍賣公司,我們必須要對委託方和買受人兩者負責,如果買受人拖欠或拒付拍賣款,委託方就會給我們施加壓力,有時候甚至還會引起“三角債”。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通常採取的方式是儘量協商。如果協商無效,那我們只能向買受人發出律師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比如,我們最近碰到了一宗因買受人舉了牌而反悔、賴賬的事情:開始,買受人劉先生提出因爲錢款不夠,通過賠償佣金而不提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我們認爲不妥,因爲我們還要面對委託方。結果,劉姓買受人就惡意通過其他途徑向我們施壓,說拍品有問題。其實,拿拍品有爭議說事是耍賴者的一貫伎倆,但情況往往不是這樣,因爲信譽好的拍賣公司大都會在真僞方面嚴格把關,而買受人有時候覺着自己買貴了,就找這個理由。不少人以爲現行《拍賣法》規定拍賣行不“保真”,拍賣行就能逃避責任,其實不然:如果《拍賣法》規定“保真”,那拍賣爭議肯定比現在不知多了多少倍。比如古代書畫,它們沒有錄像,沒有攝影,沒有出版物,你怎麼能“保真”呢?再比如說,我可以隨便否定北京故宮裏的任何一件東西,因爲大家都沒有看到這件藝術品的創作過程,你專家憑什麼說它是真的呢?因此,如果拍賣法規定“保真”拍賣,那拍賣公司肯定全部關門了,也就沒有藝術品市場的繁榮了。
據我所知,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對“黑名單”制度已經醞釀好長時間了。其實,在他們提出“黑名單”之前,我們公司內部也有一份黑名單:那些惡意拖欠、拒付拍賣款的客戶,我們都不給予辦理拍賣手續。“黑名單”的出臺無疑會對拖欠、拒付現象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些“拍而不取”的問題。我想:拍賣公司能不能和銀行聯合推出“信用黑名單”,建立信用體制,把這種拖欠和賴賬行爲列入銀行的信用記錄呢?這樣或許更加有效。
對話律師
靠法律維權
是拍賣行的最後選擇
朱永平(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
筆者:作爲知名律師,針對買受人遲付、拒付拍賣款的情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近日在牽頭制訂懲罰信用差、遲付或拒付拍款嚴重的客戶的“黑名單”,據說這份“黑名單”有望年內出臺。您對此有何看法?
朱永平:國外拍賣行早就實行了“黑名單”制度,目的是將有任何違規歷史的競買人徹底擋在門外。在國外恪守誠信的環境下,其威懾力極大。若在我國拍賣行業實行“黑名單”制度,我覺着作用不大,因爲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買受人拒付款的問題。我國《合同法》《拍賣法》等都針對買受人遲付、拒付佣金或拍賣款等情況,規定了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的懲治措施。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類糾紛的懲治規定是健全和完善的,而有待提高的是個別人士的誠信水平。反過來,藝術品競拍人同樣也可發起一個組織,對長期拍賣贗品的拍賣行制定“拍賣行黑名單”,讓那些被“拉黑”的公司無法生存。
筆者:有人說:這“黑名單”基本是從拍賣行自身利益出發而制訂的,且行業協會的條條框框不具有法律效應,是行不通的。您認爲呢?
朱永平:是的。此類買受人賴賬行爲不僅僅在藝術品拍賣行常見,在其他的商品交易中也常見,而靠法律進行維權是拍賣行的最後選擇。
在競買人舉牌成功投得拍品後,拍賣行會與競買人正式簽訂合同,合同一般會約定買受人先行支付保證金,在規定期限內再支付剩餘款項的。若買受人在拍下拍品後不付款、不領取拍品的,根據《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買受人應當承擔未付款的違約責任、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等。吳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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