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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該解釋將於6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釋》規定了3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對於後兩類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爲被認定爲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爲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爲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解釋》也規定了交易具有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的情形。
《解釋》中規定了竊聽獲取內幕信息的情形,如果無意中聽到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談話而獲取了內幕信息並進行交易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構成犯罪要看行爲人主觀上的動機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無意中知悉了內幕信息,並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近年來,隨着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此類案件查處難度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後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材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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