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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22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證監會21日修訂並公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旨在對此前出臺的新股發行改革意見作出細化和推進,協商定價、靜默期和打新產品不能參與網下配售成爲亮點。此次新規呈現出淡化行政干預的影子,但新股發行體制的改革需要綜合治理,如何落實各項政策並形成政策間的協同效應,是未來需關注的重點。
定價方式趨向多元化不再是機構特權
《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作爲證券市場上的賣方,自然希望新股能夠發個好價錢,如果定價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界擔心會出現發行價過高的情況。
對於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方案中,對於價格總的指導原則是參考行業平均市盈率,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應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和盈利預測。
在新股發行改革方案中,個人投資者的意見受到尊重,定價過程中,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配售。分析人士認爲,引入個人投資者意在使佔比較高的中小投資者擁有參與定價的機會,使得定價過程不再是機構的特權,體現公平原則。但這一措施又產生了如何杜絕利益輸送、人情報價的問題,而且中小投資者的定價能力值得商榷。
新股發行改革方案賦予了主承銷商有更大自主權和更重的責任,定價過高就可能會產生髮行終止、發行失敗、首日暴跌等一些惡果,而定價方也要承擔這些後果,這就要求主承銷商有更高的承銷能力,不然可能會導致發行的冷場。
“這是一個比較大的改革,主要還是要看具體怎麼落實。”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說。
以信息披露爲核心推進改革強調“靜默期”
新股發行總的指導思想是以信息披露爲核心推進改革,弱化行政審批,強調信息披露,這爲新股發行從審覈制向披露制轉變埋下伏筆。此次修訂,證監會再次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衆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
同時,借鑑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申請經證監會覈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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