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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5月12日電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商務部裁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繼續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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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06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52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11年5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本複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鄰苯二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910。該產品英文名稱爲Catechol。
商務部對終止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鄰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發生。
自2012年5月22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32號公告、2009年第52號公告,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爲5年。
自2012年5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爲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中新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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