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如何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落實到位?
答:這次國家採取的電煤價格調控措施,是在保障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獲得較好收益,不影響煤炭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實施的,這是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取得預期效果的基礎。同時,國家還將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是增加市場供應。國家有關部門將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加快釋放煤炭產能,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加強鐵路運力調配,優先保障電煤運輸,尤其是長期合同電煤的運輸;加快煤炭產地向消費地的鐵路建設,着力消除鐵路運力瓶頸制約。
二是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合同兌現率、熱值等情況,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制訂了工作方案,將通過專項檢查、重點抽查、聯合督查等形式,對實施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進行監督,嚴肅查處違反國家電煤價格調控政策,擅自漲價、變相漲價等行爲。對典型案件要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
五、什麼時候取消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答:這次實行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主要目的是規範煤炭市場秩序,保持煤炭市場價格穩定,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協調發展。當煤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內趨於穩定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六、既然已經對電煤價格進行了干預,爲什麼還要調整電價?
答:今年以來,我國電力供應增長較快,但部分地區電力供應依然偏緊,主要集中在華東、華中和南方電網等省市,有的電力供應缺口達25%以上。主要原因是高耗能行業用電增長較快。今年1-9月,我國社會用電量同比增長11.95%。其中,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和電解鋁用電量同比分別增長16%、15.8%、13.9%、13.7%、12.6%和11.9%。部分高耗能企業較爲集中的地區用電增速超過15%。適當調整電價,對抑制高耗能行業不合理電力需求、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緩解前期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促進煤炭、電力兩大行業協調穩定發展,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火電企業80%的發電成本是煤炭,煤炭價格上漲直接影響發電企業成本增加。在調整電價的同時,如果不適當控制電煤價格上漲偏快的勢頭,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發電企業成本繼續快速上升,重新陷入經營困難,甚至造成煤、電價格輪番漲價,影響下游各行各業以及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
七、爲什麼要在電價中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徵收標準?
答:爲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出常規能源發電價格部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分攤。據此,自2006年開始,國家在銷售電價中開徵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準爲每千瓦時4釐錢,每年徵收金額100億元左右。隨着可再生能源發電迅猛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億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億元左右。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需求還會進一步增加。因此,本次電價調整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