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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月23日、30日分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草案)》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細化完善了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凡屬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外,都應當公開招標;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爲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供應商等;招標結束後依法訂立的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完善了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爲的規定。
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草案)》細化了應稅車船的範圍,明確了省級政府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遵循的原則,規定了機動船舶和遊艇的具體適用稅額,細化了稅收優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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