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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合肥11月22日電(記者程士華)一患者發熱咳嗽前往醫院,所患肺炎被誤診爲“肺結核”,最終病情耽誤,不治身亡。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終審判決,維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家醫院被判定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10萬多元。
蚌山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4月7日,楊某因發熱、咳嗽到蚌埠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醫院給予抗生素治療,患者病情未見改善。4月10日,第一醫院檢查確診爲“肺結核、左側胸腔積液”。楊某被轉入蚌埠市傳染病醫院。傳染病醫院按照第一醫院診斷,繼續進行抗結核和抗炎治療,楊某病情仍未見改善。結合病情變化及檢查,傳染病醫院排除肺結核可能,重新檢查診斷爲重症肺炎,此時楊某已病危。隨後楊某被轉到蚌埠市第三人民醫院。第三醫院進行了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等相關治療,但最終楊某於4月20日死亡。楊某家屬認爲,3家醫院診斷不準確及時、護理不規範,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關於涉案的3家醫院醫療行爲是否有錯,北京華夏物證鑑定中心鑑定結論顯示,楊某死亡系重症肺炎導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徵,屬於疾病的自然轉歸,第一醫院、傳染病醫院、第三醫院的醫療行爲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錯。但該鑑定中心又補充說明,由於楊某所患重症肺炎可由肺結核以外的其他病原體所致,因此,第一醫院、傳染病醫院存在誤診誤治醫療過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該可能存在的醫療過錯與楊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爲,李某雖因自身疾病重症肺炎引發的併發症死亡,第一醫院誤將李某診斷爲“肺結核”,傳染病醫院按照第一醫院診斷繼續治療,在患者病情惡化後才重新確診爲重症肺炎。對此,第一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應承擔過錯責任,責任比例各爲10%,共同賠償楊某家人10萬多元,第三醫院確診系重症肺炎並積極救治,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後,第一醫院、傳染病醫院提出上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後,依法駁回兩家醫院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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