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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都說資本市場是個“江湖”,但是這個江湖並非只用刀劍說話,它也是有底線的,就是“法律”。這個底線既是威懾、也是保護。曾幾何時,資本市場上的官司大案要案層出不窮,其實這並非什麼壞事,因爲我們相信相較於刀劍,法律是公正的、是高效的。當然,法治社會是基本的前提。本期聚焦的三個不同類型的案件,都是極具標本意義的,希望能對投資者有所啓示。
-本報記者李春蓮
曾經轟動一時因“涉嫌經濟犯罪”而鋃鐺入獄的“中國民營石油第一人”龔家龍在出獄3年後被宣告無罪。
這一消息再次引發資本市場的極大關注。
9月20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天發系”掌門龔家龍“挪用資金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提起再審,並對原被告龔家龍做出無罪判決。
出獄3年後被改判無罪
2008年8月,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爲,被告人龔家龍作爲天頤科技的控股公司湖北天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爲了獲取融資配股資格,於2001年起至2004年中報止,指使他人制作虛假財務報告,誤導廣大股民,給股民造成重大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龔家龍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但是三年以後,事情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轉變。
2008年9月,龔家龍服刑期滿後,向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再審後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龔家龍指使他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採信的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原審認定龔家龍指使他人制作虛假財務報告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今年8月30日,法院改判龔家龍無罪。
據瞭解,入獄前的龔家龍身兼數職,不僅是天發集團董事長,還擔任有“民營石油航母”之稱的長聯石油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以及全國工商聯石油商會會長。他掌控湖北最大企業之一天發集團,掛靠在國有企業名下,擁用民營石油上市公司天發股份,控股上市公司天頤科技,通過上市融資、兼併、收購、聯合,曾擁有兩家上市公司及幾十家企業。集團鼎盛時期,擁有128座加油站和3座萬噸級加油站,總資產高達60多億元,龔家龍本人也被譽爲“中國民營石油第一人”。
龔家龍無罪則必有人有罪
“根據現有報道情況,難以完全排除龔家龍的刑事責任。如果龔家龍無罪,那麼該公司應該有其他人出來承擔刑事責任。”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楊兆全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只要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達到嚴重程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0萬元以下的罰金。這個犯罪不需要責任人的直接故意和指使,是一種因職務所產生責任。法院再審判決無罪,稱不能證明其指使他人制作虛假財務報告,把故意指使作爲認定犯罪的要件,似乎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此外,如果要判決龔家龍無罪,必須需要證明龔家龍不是財務報告這項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因爲法律規定只有直接責任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是,當龔家龍不是直接責任人的情況下,該公司必然有其他人是直接責任人,那麼總會有人要出來承擔刑事責任。就龔家龍個案而言,法律規定已經非常明確,判決有罪後來被改判無罪,最關鍵的因素還是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的把握和法律的理解問題。
“在證券市場,刑事責任比較難認定在於證據認定很難,證據環節不夠紮實。”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孟勤國對《證券日報》記者說,龔家龍的改判可能是證據本身不太充分。
孟勤國指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違規違法的行爲多,但是處罰的少,與證據不好認定有關係。上市公司高管因在證券市場中違反信息披露的規定,觸犯《刑法》中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欺詐發行股票罪並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在國內上市公司中例子都較爲典型,比如汪建中案件等。而絕大多數信息披露違規行爲最後都是被中國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責令整改。
此外,據瞭解,2010年12月13日,證監會對三安光電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告知書送達公告》,公告顯示因龔家龍等人對天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爲三安光電)信息披露違法行爲負有責任,擬對原董事長龔家龍實施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
而對於此次龔家龍被審判無罪,楊兆全表示,龔家龍的刑事處罰被取消,並不直接否定他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如果他本人認爲自己不存在違法行爲,他可以在行政處罰做出之前向監管部門陳述意見。如果處罰已經做出,他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來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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