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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002263股票簡稱:大東南公告編號:2011-54
浙江大東南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浙江大東南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1253號文覈准,於2011年8月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3,779.5966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每股發行價爲人民幣9.35元,募集資金總額爲人民幣1,288,392,282.1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27,137,796.00元,募集資金淨額爲人民幣1,261,254,486.10元;截至2011年9月7日,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餘額共計爲1,263,392,282.10元(含未劃轉的2,137,796.00元發行費用)。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中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驗,並於2011年9月8日出具了中匯會驗[2011]2296號《驗資報告》。
爲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以下統稱“甲方”)與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統稱“乙方”)、保薦機構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丙方”)以及實施募集資金項目的子公司寧波綠海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丁方”)等四方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四方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甲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如下(以下簡稱“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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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專戶僅用於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三、丙方作爲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周旭東、趙亮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丁兩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丁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季度對甲方、丁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丁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周旭東、趙亮(以下簡稱“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丁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乙方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鑑於在乙方開立的驗資賬戶與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能爲同一賬戶,甲方對丁方的增資款將先行匯入乙方爲丁方開設的驗資賬戶中,待丁方的增資驗資工作完成後,轉入乙方爲丁方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在轉入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前,丁方不得使用或匯出上述募集資金,如有違反,乙方應提前通知丙方,丙方可向監管部門報告。
九、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2012年12月31日)後失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餘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東南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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