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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及《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要求,我們對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和公司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覈查後認爲:
(1)報告期末,經覈查未發現公司控股股東或潛在控股股東有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
(2)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報告期,公司無新增對外擔保。截止報告期末公司對外擔保餘額14,680萬元,佔本報告期淨資產的7.58%。具體是:爲遼寧北方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擔保,擔保餘額14,680萬元。
我們對上述擔保的意見是:
1、爲遼寧北方錦化聚氨脂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有利於其TDI工程項目運營,預計該擔保對本公司不構成經營風險。
2、公司通過重整獲得了重新開始的機會,但是我們認爲爲了公司今後能合規運作走上良性發展軌道,提請公司要進一步提高企業內部控制水平,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務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遵守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獨立董事:石豔玲林木西樊行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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