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訊(通訊員趙其明)自己存入郵政儲蓄所的錢,用時卻被告之此錢不存在,取不了。8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巴爾虎旗郵政局於2008年2月26日簽訂的儲蓄存款合同無效;被告陳巴爾虎旗郵政局返還原告張某某存款本金15000元,被告呼倫貝爾市郵政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李寶貴在任陳巴爾虎旗郵政局特尼河郵政所主任、營銷員的四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儲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2008年2月26日,李寶貴收到張某某交來的存款15000元之後,用手工填制了一張中國郵政儲蓄存款憑單,日期爲2008年2月26日,戶名爲張某某,存款金額15000元,機打記錄欄加蓋陳巴爾虎旗郵政儲蓄貼息存款專用章,在空白處填寫“2008”、“8%”,並加蓋陳巴爾虎旗特尼河郵政所公章後交給原告。李寶貴將此款沒有交存入賬,也沒有歸還儲戶。李寶貴歸案後,法院以被告人李寶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行十二年,現李寶貴正在服刑中。
????法院認爲,原告將15000元交給被告的下署儲蓄網點特尼河郵政所,其所主任營銷員交給原告郵政儲蓄存款憑單,在機打記錄欄加蓋私刻的儲蓄貼息存款專用章,並填寫“2008”、“8%”,在蓋章處也非儲蓄存款專用章,而是郵政所公章,不符合儲蓄存款合同的形式要件,且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被告從事儲蓄業務過程中,單位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在人事管理上存在失誤,操作規程疏忽、監督管理存在過錯。雖然合同無效不存在履行的問題,但合同無效還返原告本金的民事責任應當承擔,故有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