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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網訊(記者楊文哲)平頂山一車主的舊車被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新車價,而車輛發生事故報廢后,保險公司卻按折舊後價值進行賠付。車主喊冤:我被高保低賠了。律師則稱:保險公司高保低賠,從中獲取高額的保費,這實際上是一種保險欺詐。
事件:我被太平洋保險高保低賠
帖子發表在大河論壇“焦點網談”版,車主名叫田建鋒,葉縣人。
據車主稱,2007年5月份,他花了18.9萬元買了一輛東風康明斯八輪自卸車。當年就投保於中國太平洋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期限到2008年8月。當時入保估價是22萬,還加了不計免陪率特約險。在此投保期內,車輛未發生事故。
2008年9月8日,因前期投保到期,車主又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神行車保產品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爲2008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1日。機動車保險金額爲22萬元,並且在簽訂此合同之前,車主已繳納多個險種的保險費共計11910.06元。
2009年7月16日,該車駛至新疆烏魯木齊西山104煤礦時發生傾覆導致車輛損壞。事發後,車主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委託案發地保險機構對現場進行勘查。車主將該車送至修理廠等待定損修理,但保險公司認爲車輛已經報廢,拒絕修理,但又不按全損賠償。
協商無果,車主向平頂山衛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田建鋒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金176000元,施救費2500元,共計178500元。
但被告又上訴至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賠償我機動車損失賠償金44000元,施救費2500元。
車主弄不明白了,入保險時,要按新車估價22萬元交保費。車輛損毀了,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卻判定按車的實際價值賠償。
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明知我的車不是新車,爲什麼還要按新車保費收取?這不是“高保低賠”,兩頭佔便宜的霸王條款和商業欺詐嗎?
保險公司:車輛按折舊後賠付
昨天記者聯繫到了爲車主田建鋒投保的工作人員張振亞(音)。
記者:新車投保,卻按舊車賠付,這樣的合同約定合理嗎?
張:車輛的事故賠付,都是以車輛折舊後的實際價值來賠付的。打個比方來說,一輛車,你10萬元買的,開了5年,車的實際價值就要以每年折舊後來計算,根本不可能是當初的新車價10萬元。如果我有一輛明年就要報廢的舊車,那投保時按新車賠付,那人人都這樣幹,保險公司不是要賠死了。
記者:既然不是新車價值賠付,那爲何當初入保時,明知是舊車,卻要按新車價入保?
張:全國的各個保險公司都是這樣規定執行的。
記者:那這樣車主不是“高保低賠”了嗎?
張:車主發生事故,車輛受損時,我們賠付給客戶的都是新配件,而不是按折舊後的舊配件。
記者:那爲何不按車折舊後的實際價值投保呢?
張:全國都是這樣規定新車入保。這也是目前條款運用中的漏洞吧,才導致出現了許多問題。
網友:保險公司不做賠本生意
對於車主田先生的遭遇,一些網友也跟帖發表建議。(下爲網友觀點)
網友一:實際賠付情況是這樣的:如果你是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全賠,比如說你損失了一個保險槓,他會賠你一個新保險槓,但如果你是全部損失就按車折舊後的金額賠給你,因爲你的車就值這麼多錢,不可能出現你的車用了8年後就值1萬元,你讓他賠你22萬,不可能,他不會讓你通過這樣再賺錢的。
網友二:如果你的車沒有達到報廢,保險公司給你修好,修好的錢比你的車還貴,如果你的車是報廢了,你只能得到實際價值金額。也就是說現在你的車的實際價值。
現在國內的保險公司都是按新車價保的,你按22萬報,保險公司就是防止你的車出現沒有報廢,需要修理,那他們就賠了。
網友觀點三:我有一輛雷克薩斯車,也是在太平洋保險公司保的全險,今年2月份的時候在高速上撞上護欄遭受損失,車輛修理費用高達55萬多,足夠買一輛新車的錢,保險公司依然進行了全額賠付。
律師:高保低賠實爲欺詐
對於車險中的“高保低賠”這一現象,央視《每週質量報告》等多個欄目均有過相關報道。
其中《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那麼,這就使得許多車主產生了疑問:在保險公司按照新車購置價買一份保額爲27萬元的保險,就意味着車主最高能享受到27萬元的保障嗎?
而保險公司客服則稱:根據車損險合同的規定,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車輛,在發生車輛全部損失時,只能按車輛實際價值賠償。實際價值簡單的說就是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後剩餘的價值。
這樣一來,車主們就有疑問了:既然你平安保險公司只承擔我折舊後風險責任,那你憑什麼按照新車價來收取我的保險費?
這樣的質疑也得到一些專家的贊同。保險法立法專家陳欣:你(保險公司)收取保費,你掙我的錢,你不能先收保費後來說我不賠,這是不公平的。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保險法第55條有明確的規定,就是保險的價值要與實際價值要一致的,這樣高保低賠,從中獲取高額的保費,這實際上是一種保險欺詐。
同時,對於保險公司高保低賠,舊車換新配件這一理由,邱寶昌也認爲:這個理由是很荒唐的。因爲它實際的價值是多少,這是保險的問題,至於在保險發生了以後,無論用新的零件還是用舊的零件,保險公司都是在保額範圍內,去賠償,與零件新和舊沒有關係,就即使用的是舊的零件修車花了100萬,但是保額是80萬,超過的部分你也不賠啊,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是以投保的範圍、投保的金額,你理賠的金額超額沒超額,而不是以新舊,所以這個理由是荒唐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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