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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市公司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及責任
爲加強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國證監會起草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自15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上市公司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過程中的角色。在具體操作層面,要求上市公司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及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上述徵求意見稿是對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的進一步落實。概括來說,就是要做到“事前備案”、“事中留痕”和“事後問責”。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上市公司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過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建立檔案,及時記錄所有可能對公司股價及其證券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單及其知悉該等信息的具體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及具體內容等。
《徵求意見稿》還在具體操作層面要求上市公司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及責任;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他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規定(徵求意見稿)》要求他們應當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工作。
同時,根據披露重大事項類型不同,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要求也不同。爲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銜接,《規定(徵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併、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的,除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除上述事項外的其他重大事項,上市公司僅需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負責人介紹說,《徵求意見稿》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這一主體的內幕信息管理進行調整和規範,實際上是對《證券法》所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具體操作層面的細化規定,有上位法依據,且在實際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如果產生股價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項的發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徵求意見稿)》相關要求加強內幕信息的管理並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如果產生股價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項的發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徵求意見稿》要求其他方均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義務。
“當前,隨着全流通形勢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市場參與各方主體的利益與二級市場股價緊密相連,大股東、管理層等股價敏感信息知情人員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進行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動機也大大增強,日常監管中已經發現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對外報送的未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違法違規現象。防範和查處內幕交易成爲監管實踐的客觀需要。”負責人說。(本報北京訊記者朱寶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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