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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麗靚
6月8日,哈藥集團承認媒體報道的有關“三廢”污染質疑,經權威機構檢測,哈藥總廠隨意排放的污染物嚴重超標,其硫化氫氣體超標1550倍,氨氣超標20倍左右,廢水中各種污染物均超標很多倍。此外,去年7月福建紫金礦業銅酸水滲漏事故以及多地因污染引發兒童血鉛超標事件等等,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警示和深入的反思。
實際上,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企業的污染行文進行規範,例如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做出重大修訂,降低了入罪“門檻”,擴大了刑事追究範圍,加大刑事處罰力度。
從證券市場上來看,監管部門在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社會責任投資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早在2006年9月,深交所就頒佈實施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包括上市公司對國家和社會的全面發展、自然環境和資源,以及股東、債權人、職工、客戶、消費者、社區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並倡導上市公司發佈自我評估的社會責任報告。2008年,上交所也發佈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其中的一個創新是提出了“每股社會貢獻值”的概念,試圖將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進行量化,便於比較和投資等等。
目前,國資委就從企業最高領導層的考覈體系着手,由上至下推動央企的環保治理工作。國資委已與央企簽訂了節能減排的目標責任,對超額完成目標的第二任期央企負責人,總體減排達到視情況給予特殊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企業,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扣分處理。
筆者認爲,企業向社會提供產品,提供服務,也要提供良好的環境,這就是企業應該盡的社會責任。企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固然需要重視利潤積累,但更要遵守基本國策,不能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爲代價。作爲國有企業更應帶頭認真履行環保責任,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化道路,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盡職盡責。
因此,政府必須實施有效的調控來解決經濟發展速度和環境保護的矛盾,環境保護部門不僅要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更要在執行力上下工夫。要從法律制度上明確相關環境治理責任和利益分享機制,從而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以及相關利益羣體之間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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