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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開譴責標准將趨嚴
挪用逾500萬募資『炒股』將被公開譴責
□本報記者杜雅文
如果將募集資金用於炒股、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涉及金額超過500萬元,即將被深交所公開譴責。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業板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准,深交所起草並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標准針對創業板公司具有的一些鮮明特點,設定了較中小板和主板更嚴格的公開譴責觸發指標。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一年多來創業板市場規模穩步擴大、運行總體平穩,板塊特點逐步清晰。作為一個具有鮮明特色的新市場,創業板與主板之間在服務對象、准入指標、運行制度和風險特征等方面有若乾明顯區別,需要監管部門深入分析其運作的內在規律和風險因素,采取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該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准,完善紀律處分自律監管執法機制,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該所起草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准(征求意見稿)》。
《公開譴責標准》分為四章共計二十條,包含適用范圍、信息披露違規、規范運作違規以及附則等主要內容,按創業板特點進行制度設計,突出從嚴監管的原則。如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在對截至2010年9月1日已發布三季報的創業板127家公司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格的觸發指標。在第七條違規披露、不披露行為處分標准中,第一項指標為資產總額30%,即違規行為涉及金額達到資產總額的30%可觸發公開譴責;第二項指標為違規行為涉及損益金額超過2000萬元即觸發公開譴責,均較中小板和主板嚴格。
針對創業板公司超募比例較高的特點,在第三章規范運作章節中,從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違規標准,確保監管威懾力,多層次、多維度引導公司規范運作。特別是第10條對將募集資金用於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和質押、委托貸款、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等,達到規定標准的,都作為須公開譴責的情形。
《公開譴責標准》還突出了對重點違規行為的重點打擊。據統計,公司頻發違規的事項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資金佔用、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違規擔保四項,在《公開譴責標准》中突出對此四項違規行為公開譴責標准的細化規定,確保追究到位。
此外,《公開譴責標准》注重處分標准的可操作性,參考了主板、中小板運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關標准以及其他業務規則等內容,並借鑒了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最新的相關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尺度,區分不同的違規情形規定不同性質的標准,確保處分標准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為充分體現業務規則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深交所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或建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於2011年3月30日前反饋至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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