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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上海3月22日電(嚴劍漪黃丹)全國首例掉期合同糾紛今日在上海浦東法院開庭審理。
受到金融危機影響,上海一家中日合資公司對日出口貿易遭受重創,致使該公司無法如約履行與銀行簽訂的固定日元與美元互換的貨幣掉期合約,為此銀行方將該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提前終止金及違約利息72,903,876日元,折算人民幣為579萬餘元。
今天上午,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該案最終獲得了一個雙贏的結局。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增設了『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這一新案由,該案對於今後中國掉期合同糾紛的審理具有重要的開拓意義,標志著上海法院在審理金融衍生產品糾紛上邁出了更為專業化的一步。
上海某軟件有限公司(下簡稱軟件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軟件外包、開發和信息技術諮詢的高新技術企業。因與諸多日本企業存在出口貿易業務,軟件公司收到的貨款主要是以日元來結算,而同時該公司因開展業務需要將日元換成美元。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軟件公司打算委托銀行進行掉期業務,每月按照固定的日元從銀行處換取固定的美元。
2006年1月,軟件公司與國內的一家日資A銀行(下簡稱A銀行)簽署了一份國際通行的貨幣掉期業務的框架協議——《ISDA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2002年主協議(含赴約)》(以下簡稱『《ISDA主協議》)』,雙方約定軟件公司委托A銀行進行掉期業務後各自權利義務,如守約方在違約事件發生後的提前終止權、終止合同後的提前終止金的計算方式、未付款利息以及賠償的計算等。
兩個月後,A銀行與其他銀行合並成立為B銀行一個月後,B銀行將業務轉讓給本地分行(下簡稱C銀行),後C銀行與軟件公司簽署協議全面接替B銀行的貨幣掉期業務。因業務需要,2007年8月,軟件公司與C銀行又簽訂了一份《事由:SHA-137》的確認書,新增了一筆貨幣掉期業務,每月月底C銀行每期用133,333.33美元、軟件公司每期用15,000,000日元進行交換,掉期期限為2007年8月8日至2010年7月30日。
孰料好景不長,軟件公司因金融危機損失慘重,不僅日資股東撤資,其出口業務也大受影響。因缺乏可兌換日元,軟件公司從2008年11月份開始無法繼續進行掉期業務。2010年4月20日,C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今天,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采取確認債權但通過其他可行性的履行方式來解決。調解協議約定:被告確認並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張的所有金額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為履行付款義務,被告向原告支付現金人民幣180,000元,將法院訴訟保全的嘉興某公司的債權人民幣1,850,927.94元轉讓給原告,同時原告有權指示處理被告在嘉興的子公司的100%股權以衝抵剩餘債務。
貨幣掉期作為一種常見的債務保值工具,是一種金融合約,雙方在合約中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相互交換約定的不同貨幣的金額。貨幣掉期的優勢主要體現在:(1)對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貨幣掉期可以使交易雙方避開管制壁壘,有助於資本的國際流動;(2)由於貨幣掉期屬於表外業務,產生的收益不需要納稅,故貨幣掉期還享有避稅方面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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