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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激活也收費,隨意向未成年人發卡,擅自收取超限費……近年來,信用卡市場亂象叢生,成為被消費者投訴的熱點領域之一。
前不久,中國銀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新規的出臺,讓持卡族們多了一道權利『護身符』。
-信用卡未激活
禁止銀行送禮品
◆◆現象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迅猛發展。根據銀監會的統計,目前我國發放的信用卡總量已達到2.1億張,全年信用卡交易量達5.1萬億元,其中消費金額2.7萬億元。不過,由於缺乏統一的監管標准,少數商業銀行出現了信用卡業務違規操作甚至 『亂營銷、亂發卡、亂簽商戶』的現象,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了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比如,信用卡發行環節的混亂就人盡皆知。如今,市民走在商場或者在寫字樓裡,不時會遇到熱情的銀行工作人員推銷信用卡,『辦張信用卡吧,免費,而且無論開通與否,都有精美的禮品贈送。』 只要填張單子就能輕松領取信用卡,更有禮品贈送,受此吸引,很多消費者自然而然地就辦了一張張信用卡。可是隨著錢包不斷變厚,一大堆辦而未用的信用卡反而常給持卡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新規:為防止銀行今後繼續以禮物為誘餌,吸引消費者申辦信用卡,《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並使用,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此外,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營銷管理制度,對營銷人員進行系統培訓、登記考核和規范管理,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營銷宣傳材料應真實准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得有誇大或片面的宣傳。
-卡片激活前
不得收年費
◆◆現象
趙女士手中有3張信用卡,全是在金融機構工作的朋友讓她辦的,但她真正使用的也就一張。其他2張信用卡,趙女士自從辦理後就隨意扔進了抽屜裡,再沒理會過。
可不久前,趙女士卻收到兩張銀行對賬單,原來是銀行通知她,尚未『激活』的兩張信用卡,每張需要補交100元年費。趙女士很納悶:自己從未激活使用過的信用卡,哪兒來的年費問題?對此,兩家銀行都宣稱,從建立賬戶起就開始收取年費,無論是否開卡,這筆年費都要收。
張先生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為幫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任務,去年,張先生辦了一張信用卡。但拿到卡後他就放在了家裡,並未激活。半年過後,張先生卻收到了該行的信用卡對賬單,催他盡快繳納200元年費。由於從未使用過該卡,張先生沒有理會這張賬單。不料幾個月後,他又收到了該行另一張賬單,這次,賬單上列出的費用不僅包含了年費,還增加了上百元的罰息。
氣憤的張先生前去諮詢,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他辦的那張信用卡是白金卡,不激活也要收年費。如果一直拖延不還款,可能會影響張先生的信用記錄。
新規:信用卡未激活也要收年費,已成為廣受消費者詬病的現象。為此,《辦法》規定,今後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此外,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激活前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對。不得激活領用合同(協議)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對新發信用卡、掛失換卡、毀損換卡、到期換卡等必須激活後纔能為持卡人開通使用。
-向學生發卡
要經家長同意
◆◆現象
時下,一些『80後』甚至『90後』懷揣大把信用卡盲目消費造成入不敷出的現象,不在少數。校園市場,事實上已成為近年來各大銀行信用卡業務的必爭之地。從杯子、拖鞋、鑰匙圈到保溫杯、背包和公仔玩具,『開卡禮品』逐漸昇級以刺激學生們的眼球。甚至,一些辦卡業務員不僅定期在各大校園裡設點推銷,還在不斷發展校園代理。這些校園代理不僅能夠『橫掃每幢宿捨樓』,推銷覆蓋面廣而深入,而且具有『貼近學生心理』的優勢。
然而隨著信用卡在校園裡的迅速普及,學生『刷卡族』越來越多地成了『卡奴』,『先透支再還款』的消費方式帶給不少學生的是 『負翁』的綽號和『債臺高築』的賬單。
新規:在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方面,《辦法》規定,除附屬卡外,發卡銀行不得向未滿十八周歲的客戶核發信用卡。而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則不得超過兩家。
《辦法》同時規定,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發卡銀行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並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
-收取超限費
須獲持卡人授權
◆◆現象
徐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公關經理,常常需要請客戶吃飯應酬,為此她專門備了一張信用卡用於這方面的消費。
不過前段時間,徐小姐在使用這張信用卡時,卻遇到了疑問。『我的卡信用額度是人民幣9000元,可是當期簽賬金額是人民幣10317.4元。看過明細之後我纔得知,原來其中多了一筆超限費。』徐小姐對此很氣憤,她一直以來的理解就是只要卡能刷,就表示沒有超出額度。況且信用卡超額消費時,徐小姐從未收到過銀行的提醒短信。
新規:銀行對於信用卡超支的額度收取『超限費』如今已成行規,由此也使持卡人一不留神就多花了冤枉錢。為規范相關行為,此次《辦法》明確規定,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授權,在得到授權之前必須提供關於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授權的權利。
此外,《辦法》還明確,發卡銀行不得為信用卡轉賬(轉出)和支取現金提供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信用卡透支轉賬(轉出)金額和支取現金的金額兩者合計不得超過信用卡的現金提取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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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些新規定值得關注
除了前述規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以下條款,同樣將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起到重要作用:
●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應當嚴格禁止營銷人員從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營銷活動,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申請人資料用於其他產品和服務的交叉銷售。
●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
記者 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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