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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要求公開央企負責人收入的呼聲不絕於耳,國資委負責人表示『需要的話,可以向社會公開』。問題在於,央企負責人的收入難道『不需要』向社會公開嗎?
如果一定要為不公開央企負責人收入找原因,首先可能與央企負責人的身份尷尬有關。他們是中央政府在央企中任命的黨政官員(雖有企業家身份,但又不是典型意義上的企業家或職業經理人),在職級待遇上套用相應級別黨政官員的標准,而又根據企業的經營效益等情況享受相應的工資、獎金、福利及職務消費待遇,他們的總體待遇水平一般高於同級別的黨政官員。既然目前黨政官員收入公開並未成為硬性制度,單單要求公開同為官員身份的央企負責人的收入,似乎就沒有太充分的理由。
如果央企負責人繼續由中央政府任命,繼續保留其『半市場化』條件下的『官員企業家』身份,同時,只要國家沒有出臺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央企負責人的『比上(民營企業家)不足比下(同級別黨政官員)有餘』、更令普通人望塵莫及的收入,就很難向社會公布。
當前,一方面需要盡快出臺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將央企負責人收入公開納入這項制度的范疇。另一方面,改革需要認真考慮解決好央企負責人作為『官員企業家』的身份尷尬問題。以上兩方面的改革措施落實到位之後,全面充分地向社會公開央企負責人的收入,就不是一個是否『需要』的問題,而是企業必須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信息公開責任了。摘編自《珠江晚報》2月23日文/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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