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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以來,溫州市檢察機關查辦的23名醫療衛生系統高管,有處級乾部9人,科級乾部12人。
檢察官分析,落馬的醫療高管都抱有四種心態:一是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二是年紀大了,想趁著退休前最後撈一筆,三是在商品社會逐漸沒有了自律意識,四是被潛規則同化,『別人拿了我也拿』。
為何醫院內部起不到監督作用?檢察官坦言,醫院內部『監督難』,源於醫療衛生系統實行的院長、局長負責制。
這批醫療腐敗案件涉案人員中,有4人是醫院院長,3人是副院長,其餘大多擔任醫院基建科、藥劑科、檢驗科科長、主任等職,他們掌握著全院藥品、器械采購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在采購科室所需的有關器械和耗材試劑等方面有建議權和選擇權。
『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形成獨裁專斷,產生腐敗。分管人事的副院長就不知道基建的具體招標事宜。醫院雖然也有紀委書記,但他們負責黨政、行政這一塊,不負責具體采購,所有招投標的監管經常「只走程序」,紀委書記實際不知情,也有敢怒不敢言的。』
『制度漏洞和監管缺失,使得檢驗科的主任、科長能夠隨心所欲地左右投標結果。說老實話,如果不是行賄人帶出來,幾乎永遠也發現不了。』溫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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