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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文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條例草案擴大了工傷認定范圍,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此次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相關修改。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修改後的草案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修改後的草案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按照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為了簡化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草案規定,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同時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根據草案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現行的補償標准情況下,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草案還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草案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算賬
工亡補助金提高
現行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修改後的草案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此項規定,工亡補助將統一為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避免了現行規定中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核算的情況。記者據此粗算,在假定標准相當的情況下,修改後的補助金是原規定的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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