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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17日稱,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
銀監會稱,下一階段將繼續堅持行之有效的資本監管良好實踐,調整和完善國內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包括數量標准、質量標准、時間表、監管手段等,以提昇資本監管有效性。
銀監會表示,近期將密切跟蹤國際資本監管制度進展,提昇國際監管標准,維護國內銀行業核心利益;對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各項標准進行認真測算和開展實證研究,待年底巴塞爾委員會公布資本監管改革最終方案後,銀監會將適時出臺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總體框架和路線圖。
公告顯示,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就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和過渡期安排達成共識確定,普通股最低要求為4.5%,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6%,總資本最低要求為8%。
同時,明確了銀行業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為2.5%,反周期超額資本要求為0-2.5%。只有當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纔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期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
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准影響全球經濟的復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根據銀監會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國內大、中、小各類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核心資本佔總資本的比例超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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