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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9日),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單位污水排放將執行新標准,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據了解,為加快天津生態宜居城市建設,做好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本市發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並開始實施。該新《標准》規定,標准頒布之後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執行該標准;標准頒布之日已建成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該標准。
《標准》與原執行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說,對排污單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為嚴格了,也更有利於本市水環境質量的改善。例如,對1個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業來說,原來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執行新《標准》後,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分別為60mg/L、8mg/L、20mg/L、20mg/L。
據介紹,為貫徹執行新《標准》,本市多數排污單位已按照新《標准》要求,對污水進行治理,已經提前完成了污水治理任務。為進一步檢查排污單位執行新《標准》情況,本市環保系統將於2010年1月起組織對排污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新《標准》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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