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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昨天,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去年央企人均福利費支出最高達4.46萬元,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財政部就此發出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其規定與以前相比有五個方面的調整。規范福利費管理,明確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等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並明確企業不得為職工支付物業費、旅游費以及職工個人娛樂、健身、購物等費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與以前的財務規定相比在五個方面做出了調整。
一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二是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范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工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等。
三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
四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五是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他強調,對於職工福利費各類項目,《通知》采取列舉法進行規范,事實上是難以列舉齊全的。因此,根據《通知》規定,對於『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企業都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規范管理。
-答問
部分央企福利費過高不合理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主要是什麼?
答:當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方面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另一方面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佔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佔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佔工資總額0.6%。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業應當規范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企業不得為職工支付旅游購物費用
問:按照《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當怎樣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都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捨等相關費用,可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企業負責人不得年薪外單獨發福利
問:《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在政策上有何考慮?
答: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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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提高個稅起征點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研究院劉玉章教授認為,應當考慮適當提高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減除費用標准。
劉玉章說,當前有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了少交稅、不交稅,不斷『創新』以各種新名義給職工發放補助,產生新的公民收入不公平。對於這些補助,其實都屬於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都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應適當提高個稅起征點有利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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