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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電臺電視臺免費播歌的時代將徹底結束。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公布了《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的,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有業內人士就表示,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很難落實,尤其是對那些新歌而言。
該辦法以廣播電臺、電視臺實際使用錄音制品的多少為基礎確定付酬標准,多播多付、少播少付。《辦法》指出,如果按播放時間計酬,廣播電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准為每分鍾0.3元;電視臺的單位時間付酬標准自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為每分鍾1.5元,自辦法施行屆滿5年之日起為每分鍾2元。
使用作品,給人報酬,看起來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現實卻讓人感到無奈,未給作者支付報酬的比比皆是。我國著名作曲家谷建芬此前曾表示,她寫的歌曲版權代理都給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一年只拿到磁帶、CD等硬版權復制的8萬元費用。
上海東方廣播電臺一位主持人告訴記者,這周開始,電臺相關部門組織人員就此政策開展培訓。『以前臺裡會和唱片公司簽訂一個合同,在一定宣傳期內播放歌手的作品是免費的。』他表示,以後電臺付版稅,唱片公司付廣告費,門門清了。
『看來我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了,西方國家很早就制定了公播節目收費的規則。我國現在剛剛起步,具體收費標准並不重要,能收就是好事。』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說。
『著作權受到保護,是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不過,一旦落實到現實中,恐怕會觸礁。』上海藝評會文化發展中心評估委員胡越林表示。
他說,一首新歌出來後,都希望通過傳媒宣傳和推廣。現在電臺、電視臺播放音樂需要支付報酬了,這些新歌恐怕就沒『立足之地』了。『電臺、電視臺應該會選擇播放那些被人們所熟知和喜愛的音樂,而不是那些人們未熟知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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