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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節錄
第十二條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後,本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第十三條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經證監會批准,滬、深兩所今天將實施《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細則》出臺後,若出現交易異常情況,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細則》對交易異常情況的分類、認定和處理等做了詳細的規定。首先羅列了可能導致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具體包括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
另外,也明確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認定標准。將各種原因導致的交易異常情況分為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四大類、共十餘種情形,對各種情形做了具體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明確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對交易異常情況做出及時、妥善的處理。
細則還規范了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即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以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恢復交易的決定,應公告。
此外,細則規定,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以及相關機構在證券交易中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交易不能進行,需要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細則》執行。
據深交所介紹,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後,交易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新聞背景
證券交易異常情況應對
證券市場上,由於各種突發事件導致證券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盡可能減少這些交易異常情況給市場帶來的負面影響,各國監管當局大都賦予交易所采取臨時停市等處理措施的職責。
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自1888年至2001年期間,因發生各類交易異常情況,共采用過56次臨時停市措施;香港交易所幾乎每年都因臺風和暴雨影響交易正常運行,而宣布臨時停市。2008年,國際金融市場大幅波動,為了避免由此影響國內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日本、俄羅斯、巴基斯坦、印尼、冰島、泰國等國交易所都采取了臨時停市措施。
此外,證券交易過程中錯價交易也在所難免。比如,2005年東京證券交易所的『烏龍指』事件。據統計,僅2008年前2月香港交易所就先後對4起錯價交易宣布取消交易。內地的交易所歷史上也發生過100元面值的債券以1.20元成交,市價99.99元的國債以0.99元賣出等案例。
交易異常情況在內地證券市場也不鮮見。例如,2008年1月和5月,我國南方地區發生的雪災和川、陝、甘地區發生的地震,就導致相關地區的一些證券公司營業部無法正常運行。
盡管《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對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措施、處理交易異常情況等做了規定,交易所《交易規則》也設置了『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專章,但現有規定總體上仍比較原則,缺乏足夠的操作性,無法完全涵蓋實踐中各種原因導致的交易異常情況,也難以應對一些突發事件。
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後,國家決定5月19日14時28分起全國人民為遇難者默哀3分鍾,由此證券交易所也相應地臨時停市3分鍾。這一做法雖為市場所普遍接受,但從規范運作的角度看,尚需在規則、制度上得到更明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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