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監會22日公布通知稱,將上調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30%,調整為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40%。
這份名為《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還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要求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淨利潤)不少於所有債券一年的利息;保險機構投資大型國有企業、香港聯交所公告的H股和紅籌股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應當具有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投資風險管理能力,配備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職評估人員,運用內部信用評級檢驗外部評級結果投資無擔保債券的,內部信用風險評估能力還應達到監管規定標准。
保監會稱,此舉旨在進一步加強債券投資管理,改善資產配置,優化資產結構,分散投資風險。通知強調,保險機構必須關注償債資金來源的充分性,明確第一還款來源,重點關注擔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擔保、連環擔保造成的風險;保險機構應當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在分析宏觀經濟與金融市場的基礎上,按照資產戰略配置計劃和年度投資策略,統籌安排債券資產的期限結構、品種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動性要求,進一步改善債券資產配置,防范錯配風險。
此外,在當天公布的《關於加強保險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管理的通知》中,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回購融入資金管理,包括加強賬戶管理、強化成本控制、明確資金用途、控制融資規模、嚴格比例管理等。保險機構債券回購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於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保監會禁止的投資。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達到監管規定的,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20%,償付能力未達到監管標准的,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0%。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提高比例,須向保監會報告。
通知還強調,要嚴格執行各項報告制度。保險機構應於每季末15日內,向保監會報送債券回購利率水平、債券回購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偏離分析、交易量、交易對手、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情況;融出資金逾期7天,無法收回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達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1%。時,應當及時報告保監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