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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支持天津市股權投資基金快速發展,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國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發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纔培訓中心,本市制定了《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支持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落戶天津市集中辦公,力爭形成股權投資基金的集聚區。
『股權投資基金』,又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基金的企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包括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都適用此辦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在本市注冊並經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優惠政策:
-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
-基金管理機構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賃金的30%給予補貼。
-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獎勵。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後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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