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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79號
【發布日期】2009-10-12
【實施日期】2009-10-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於2008年11月14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1。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聚?胺-6,6切片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於2009年6月25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並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聚?胺-6,6切片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根據調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聚?胺-6,6切片,全稱聚己二?己二胺(英文簡稱『Polyamide-6,6』)。
化學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學特征: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結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胺-6,6切片是一種合成樹脂,廣泛用於注塑、紡絲、改性等方面,是電子電器、軍工、汽車、鐵路配件、紡織等領域的應用材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1。該稅則號項下經螺杆二次混煉加入玻璃纖維、礦物質、增韌劑、阻燃劑的改性聚?胺-6,6切片(簡稱『改性聚?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列。改性聚?胺-6,6切片分為增韌型、增強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韌型改性聚?胺-6,6切片的密度低於1.12克/立方厘米,增強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胺-6,6切片的密度高於1.15克/立方厘米。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美國公司
1.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31.4%
2.英威達有限責任公司 25.2%
(INVISTA S.A R.L.)
3.其他美國公司 37.5%
(All Others)
意大利公司
1.意大利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5.3%
(RADICI CHIMICA S.p.A)
2.其他意大利公司 20.9%
(All Others)
英國公司
1.英威達紡織品(英國)有限責任公司 20.9%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其他英國公司 20.9%
(All Others)
法國公司 20.9%
臺灣地區公司 20.9%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自2009年10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對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含2009年10月12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對原產於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胺-6,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六、復審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3日起執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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