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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日公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格,共涉及2349個具體劑型規格品。調整後的價格從10月22日起執行。其中,與現行規定價格比,有45%的藥品降價,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藥品價格未做調整;有6%的短缺藥品價格有所提高。
發展改革委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這次國家調整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一方面是要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減輕群眾負擔;另一方面是要合理引導企業保質保量生產供應基本藥物。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群眾不用再支付原來需要承擔的15%加價部分。另外,國家還將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善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設施,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明顯提高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等措施。這些措施會使得廣大群眾在享受質量更好的服務及藥品同時,實際負擔進一步減輕。
根據發展改革委近日下發的有關通知,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不區別具體生產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發展改革委在通知中規定,原來針對具體企業定價或特定包裝規格定價的藥品,作為基本藥物銷售也要執行此次公布的統一零售指導價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09年版,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種共307種(類)。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導價格的藥品共296種,2349個具體的劑型規格品,涉及3000多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按照國家有關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文件的要求,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范圍內按照基本藥物具體價格的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發展改革委在通知中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調整價格;各地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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