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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新《保險法》即將實施。新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維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那麼,新法在保護投保客戶的權益方面究竟有哪些變化?哪些是投保人在今後的維權過程中需要知曉的維權法寶呢?
權利一
保險責任隨被保物一同轉讓
長期以來,財產保險中被保對象發生轉讓時(如二手車買賣),二手車買主能否享受原保險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財險,可當李先生的房子在轉賣給王先生後發生倒塌,保險公司賠不賠?原有《保險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新《保險法》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將受讓人承繼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作為一般原則,明確規定:被保對象轉移後,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維護保險關系的穩定。
如果被保對象轉讓後,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那麼保險公司纔可以要求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險法》還規定,在被保對象轉讓後,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有義務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因為被保對象的轉讓有可能導致其危險程度增加。
權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殘,被保險人獲賠付
與財險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這一主體,且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無衝突。如果受益人謀求個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原有《保險法》規定,此類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這對於無辜的被保險人顯然有失公平。
新《保險法》進行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
與上述相類似,為了防范某些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勞動者投保,但在保險合同中不得指定該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角度來看,新《保險法》維護了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
權利三
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那保險公司該如何賠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爭取這一筆賠付款的現象出現,理賠難題由此產生。而原有《保險法》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新《保險法》彌補了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專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側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畢竟受益人的權利是來自被保險人的意志和讓渡。
權利四
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
此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單,往往是依靠營銷員事先詳細解說保險的好處,但並不出示保單,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費後纔能看到真正的保險合同。先付錢後了解保障范圍是否合法合理?原有《保險法》並沒有對投保流程及合同格式做明確的要求。
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定,新《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保險專家指出,這旨在讓投保人在投保前對保險合同全面了解。
依據公平原則,新《保險法》還規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被視為無效。
權利五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
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並繳納首期保費之後,往往有一段保險公司的核保『等待期』。這期間萬一投保人發生保險事故能否獲賠呢?有些保險公司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賠,很多理賠糾紛由此產生。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以此保護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權利六
對保險理賠設時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可是原有《保險法》對理賠並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導致一些理賠案久拖不結,因此很多保險客戶認為保險是騙錢的。
新《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理賠程序和時限,如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索賠材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書面』,避免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此外,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後,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並應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確了屬於理賠范圍,保險公司要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權利七
設不可抗辯條款
此前,一些保險銷售人員在明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卻同意承保,等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有時還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費。
對此,新《保險法》提出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並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
同時,保險公司從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的,將失去解除權。保險專家指出,這有利於督促保險公司及時行使權利,穩定保險合同關系,尤其對於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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