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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記者獲悉,在佛山市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工作簡報中,百事公司因與零售企業以簽訂協議的形式支付陳列費,構成商業賄賂,被佛山市工商局依法沒收銷售收入並分別處幾萬元的罰款。渠道費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再次引發爭議。
記者從這起商業賄賂案陳述中看到,百事可樂為了進入市場、達到促進銷售業績的目的,與零售企業以簽訂堆頭或促銷陳列協議的形式,『賄賂』佛山市商場或超市等單位,向對方支付數10萬元進場費、陳列費,並實現數百萬元的銷售額。事後,百事公司被處沒收銷售所得65萬元,罰款5萬元。
佛山市工商局和商業賄賂辦公室對此在接受采訪時不予置評。一位工商部門內部人士透露,該處罰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相關資料顯示,早在2006年浙江省工商局曾出臺了『十大商業領域賄賂行為』,將通道費列入了商業賄賂的范圍,當時即引起了廣泛爭議。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而零售渠道費是在『零售為王』時代,零售商強行對供應商收取進場、促銷、結算返點等多達幾十項費用,統稱為渠道費。向供貨商收取渠道費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零售行業成為公開的秘密,直至被零售行業奉為『潛規則』,不執行『潛規則』的供應商是無法進入零售渠道銷售商品的。而因『潛規則』導致零供矛盾激化的案例近年來也不斷爆發,不少中小供應商出現被佔壓貨款拖垮、因零售商卷款破產等悲劇。
2006年為規范零供雙方交易行為,商務部等五部委聯合出臺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其中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零供雙方以簽訂合同的形式,供應商在合同范圍內交納促銷服務費,零售商按照協議提供相應促銷服務(如印制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且零售商將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向供應商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稅的商業行為是被允許的。記者從百事公司的商業賄賂案陳述中看到,供應商與零售企業簽訂了推頭、促銷協議,支付對象為單位,其中不存在個人行為。
百事可樂因陳列費被定性為商業賄賂的事件被曝出後,不少供應商齊聲『喊冤』。認為與采取主動行為的賄賂相比,『渠道費』是一種被『勒索』的行為,沒有一家供應商是心甘情願向零售商上交『渠道費』的,即使是罰款也應該是罰零售商。供應商被迫向零售行業『奉獻』渠道費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再次成為業內廣泛爭議的問題。記者采訪多家零售商,但沒有一家願意就此做出評價。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渠道費已經成為零售行業的慣例,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供應商繳納促銷費等渠道費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賬務要公開、透明化;司法部門也要盡早對渠道費是否屬於商業賄賂給予明確的司法解釋,並對渠道費合法的范圍和費用的收取比例做出明確界定。
專家觀點
合同支付屬正常商業行為
『合理的渠道費不等於商業賄賂,促銷費本身不構成商業賄賂,』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表示,如果促銷服務費被個人佔有,或者有不規范的操作,就有可能涉嫌商業賄賂。
對此,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張磊律師認為,判定商業賄賂最主要的標准是否是明折明扣,費用是否入賬;是否影響了其他企業進場銷售的權利、損害行業類公平競爭等。如果其他供應商也支付了促銷費用,其明來明往的費用支付就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但關於零售行業的渠道費是否構成商業賄賂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界定。
北京商業經濟學會秘書長賴陽表示,按照合同交的促銷費用是一種合作契約,零供雙方銷售額不是簡單的批零差價,零售商給供應商提供一個好的貨架區位,供應商提供一定費用,是商業領域增值服務的合理回報。把合同范圍內的促銷費用判定為商業賄賂,損害的是零供雙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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