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報道,天津一家商貿公司2007年與家樂福超市簽訂的供貨合同中列了如下收費條目:無條件折扣費、有條件折扣費、廣告費、諮詢服務費、共同商品服務費、節假日促銷費、新品進場費、免費樣品、新店開業促銷費等。這家公司與天津樂購超市的合同中除上述條款外,還有全國週年店慶促銷廣告費、商品展銷費、商品質量商店檢驗費等。
不僅在天津,全國各地的大型連鎖超市賣場憑藉其控制着消費品零售市場的大量市場份額和供應商對其依賴性,普遍存在着濫收費問題,甚至已經發展成爲行業“潛規則”。
作爲使用分銷網絡資源的代價,超市賣場向供應商收取一定費用無可厚非,但問題是不少零售商爲牟利巧立名目,收費花樣不斷翻新,大肆把原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轉嫁給供應商。而供應商若不按照零售商所開的條件執行,輕則拖延貨款,重則“末位淘汰”。
消費者最終將爲增加的成本埋單。“逐利”的廠商和供應商常常把這筆開支通過直接提高價格或者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降低品質等變相提高價格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
針對這一問題,早在2006年10月,商務部等五部委就聯合頒佈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收取合同外的促銷服務費,不得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爲由收取或變相收費,在未提供促銷服務時不得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併等爲由收取供應商促銷服務費用,不得要求供應商派遣人員到零售商經營場所提供服務等,違規者最高罰款3萬元。然而,《辦法》實施後卻並沒能制止住零售商的濫收費行爲。
爲什麼國家有明確規定,而大型超市賣場依然能夠我行我素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力。一位廠商代表說,他們曾多次到天津工商管理部門和商務委反映這些問題,但這些機關都只是做一下筆錄,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而供應商面對超市賣場的不合理收費幾乎到了投訴無門的地步。
有業內人士說,如果主管部門有決心要查,即使一些超市賣場把收費項目改頭換面也不難查出,何況現在很多超市賣場根本就是明目張膽地濫收費。也有人說,一些部門監管走過場,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超市賣場濫收費有了生存空間。這些說法是否完全符合事實,應當對公衆和業內人士有個說法。
管理部門爲何監管不力?要好好查一查背後有沒有權力尋租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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