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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過長達數月的審查之後,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3日下午依法分別以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對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和涉嫌內幕交易罪對公司原證券辦主任陳玉興、專職股民王向東提起公訴。根據檢察機關的審查,案件涉及非法所得達4073萬餘元。
局外人聞風而動
經檢察機關審查查明,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從2006年11月開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接觸,洽談安哥拉公房由混凝土結構改成鋼結構的項目。2007年2月8日,雙方就這一項目的價格、數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2月15日,杭蕭鋼構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人民幣約300億元……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此後經中國證監會確認,2007年2月8日為『安哥拉項目』內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2月14日為『安哥拉項目』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
就在內幕信息形成的前後,別有心者已經聞風而動。2007年1月下旬,剛剛從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主任崗位辭職的陳玉興陸續聽到公司正在洽談一個大項目。
2月11日,陳玉興從公司事業部經理處得知,杭蕭鋼構公司正與香港中基公司洽談安哥拉安居房建設工程項目,金額達300億元。陳玉興當即通過電話將此事告訴以炒股為業的王向東。2月12日,王向東按照陳玉興的指令買入杭蕭鋼構股票2776996股。
事實上,陳玉興與王向東的『合作』早在2003年12月就已經開始。當時,還在杭蕭鋼構公司工作的陳玉興便與專職股民王向東合作炒股,約定由王向東出資,按陳玉興的指令買賣股票,獲利部分陳玉興得30%,虧損由王向東負責。至2007年1月5日,王向東按陳玉興指令買賣股票獲利4700餘萬元,而陳玉興則獲利1390餘萬元。
非法所得逾四千萬元
今年1月底至2月12日,時任杭蕭鋼構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在工作中獲悉,公司與中基公司正在談判安哥拉合同。當天下午,陳玉興為核實情況,主動打電話給羅高峰。在電話中,羅高峰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關信息。
2月13日上午,王向東又按照陳玉興的指令買入杭蕭鋼構股票2398600股。下午,羅高峰又將『安哥拉項目』合同已草簽的信息泄露給陳玉興。隨後,陳玉興將這些情況告訴王向東,並指令王向東於2月14日將賬戶上的所有資金以漲停價買入杭蕭鋼構股票。
2月14日,王向東又以漲停價買入杭蕭鋼構股票1787300股。當天,羅高峰又將項目協調會和次日公告的具體內容泄露給陳玉興,陳指令王向東繼續持有杭蕭鋼構股票。
3月15日,陳玉興從羅高峰處得知證券監管機構要調查杭蕭鋼構公司。次日,王向東按陳玉興的指令,將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餘元。
事實上,羅高峰陸續向陳玉興提供大量內幕信息並非是『無償奉獻』,其中還涉及自身經濟利益。據檢察機關審查確認,羅高峰將其姨媽的股票賬戶委托陳玉興管理,而陳玉興在2月13日就以這一賬戶買入杭蕭鋼構股票42800股。4月10日,陳玉興又將這一賬戶上42800股杭蕭鋼構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367810餘元。
檢察機關手握大量證據
案發後,羅高峰、陳玉興和王向東在2007年5月9日被浙江省公安廳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此後,案件的偵辦過程一波三折。在浙江省公安廳偵查終結此案後,於7月31日移送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於8月14日交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14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又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月18日,浙江省公安廳又重新報送案件材料,11月19日,檢察機關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3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包括杭蕭鋼構公司關於安哥拉安居工程相關情況的報告、中國證監會關於杭蕭鋼構股票內幕交易案信息敏感期的認定函、證券資金賬戶對賬單、證券交易流水、銀行存取款明細、轉賬憑證、存取款憑證、杭蕭鋼構股票交易數據等物證和書證,以及近50人的證人證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高峰身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故意泄露內幕信息給知情人員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應當以泄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年,被告人陳玉興、王向東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應當以內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陳玉興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
目前,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並將擇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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