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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出臺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草案,並就其征求意見。市場人士認為,此舉意味著期貨市場監管制度框架正趨完善,顯示股指期貨正在穩步推進中。
上述辦法草案分別對期貨從業人員及公司高管的任職資格、行為准則進行了系統規定,適當提高了期貨公司高管任職條件,並首次提出設置專職首席風險官一職。根據辦法,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於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規定申請者應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此外,申請者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申請首席風險官任職,應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原管理辦法相比,則主要有以下改變:
第一,調整了適用對象的范圍。機構調整對象由此前的期貨業務機構調整為經營業務的機構,相應刪除了持有《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的企業、期貨交易廳和期貨交易所,增加了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將從業人員調整對象由此前的境內期貨從業人員調整為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相應刪除了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廳管理和業務人員等,增加了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等。
第二,雙管齊下,明確了證監會與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管理的職責分工。該草案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第三,參加從業資格考試成為獲得從業資格的必經之路。該草案擬取消原管理辦法有關免於資格考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規定,征詢意見稿規定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第四,強化了對從業人員及期貨經營機構的問責制。該草案授權期貨業協會制定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的具體辦法,並且規定對期貨從業人員違反管理辦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的,協會應當進行調查、給予紀律懲戒外,而且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且依照管理條例對期貨經營機構違反規定的進行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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