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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回報二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06年8月14日生效。根據《華夏回報二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和本基金有關分紅的實施辦法,經本基金管理人計算並由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核,本公司決定以截至2007年6月7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為准,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額派發現金紅利2.754元實施第九次分紅。現將分紅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時間
1、權益登記日:2007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07年6月13日
3、派現日:2007年6月14日
4、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投資者其現金紅利轉換為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NAV)確定日:2007年6月14日
5、現金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可贖回起始日:2007年6月18日
二、收益分配對象
2007年6月12日交易結束後,於2007年6月13日在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基金全體持有人。
三、收益發放辦法
1、選擇現金紅利方式的投資者的紅利款將於2007年6月14日自基金托管賬戶劃出。
2、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者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將於2007年6月15日直接計入其基金賬戶。2007年6月18日起可以查詢、贖回。
四、有關稅收和費用的說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字[2002]128號《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2、本基金本次分紅免收分紅手續費和紅利再投資費用。
五、提示
1、可分配收益=基金當期實現淨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損益平准金-當期已分配收益-未實現資本利得損失;份額可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當日發售在外的基金總份額。
2、權益登記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享有本次分紅權益,贖回的基金份額不享有本次分紅權益。
3、投資者變更分紅方式,需依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所對應的收費模式,提交相應的分紅方式變更申請。
4、如投資者在多個銷售機構購買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銷售機構所做的針對某一收費模式購買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變更,適用於該投資人持有的依照同一收費模式所購買的本基金所有份額。
5、投資者可以在每個基金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到銷售網點修改分紅方式,本次分紅方式將按照投資者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含2007年6月12日)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准。請投資者到銷售網點或通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確認分紅方式是否正確,如不正確或希望修改分紅方式的,請於2007年6月12日前到銷售網點辦理變更手續。
六、銷售機構及諮詢方式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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