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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指出,境內金融機構限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今年1月,央行曾發布公告稱,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范圍,內地金融機構經批准可在香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但公告沒有明確具體的發債主體。
對於只批准上述兩類金融機構發債資格的規定,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考慮到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資信水平較高,信譽較好,現階段將香港人民幣發債主體限定為這些金融機構,有利於保證香港人民幣債券業務有序平穩發展。』
《辦法》指出,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具體發債期限可根據內地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確定。
《辦法》同時對發債金融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發債銀行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等。
對於涉及的人民幣資金跨境匯劃問題,《辦法》指出,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將如發行人將發債所籌集資金匯回境內,在債券還本付息時,將本息資金匯至香港等,這些都涉及人民幣資金的清算問題,將在《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統籌考慮解決。
《辦法》同時明確,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央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境內金融機構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進一步擴大香港居民及企業所持有人民幣回流內地的渠道,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往來,有利於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截至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人民幣業務,香港人民幣存款餘額已達255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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