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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東(000623)、S延邊路(000776)今日同時發布公告稱,6月4日上午九點,兩公司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擬對兩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東為收購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延邊公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83%的股權,與深國投、深圳慶安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資開發公司等收購中的債權債務安排達成協議,根據《四方協議》的約定,吉林敖東和深國投就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安排達成一致。根據《四方協議》及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書》實施上述股權轉讓後,深國投將不再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吉林敖東持有延邊公路的股權將佔總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協議》及其附件《股權轉讓協議》是吉林敖東實施對延邊公路的收購而與相關方達成的收購協議。
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應當在協議達成後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然而,吉林敖東和S延邊路均直至6月22日纔作出《關於增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將《四方協議》予以披露,違反收購程序,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兩公司分別受到證監會處罰。
證監會擬對吉林敖東處以30萬元罰款;對吉林敖東此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秀林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擬對延邊公路處以50萬元罰款;對知悉協議訂立和收購事項的公司董事長郭仁堂和參與協議訂立的董事會秘書張洪軍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罰款10萬元和5萬元。
同時,公告顯示,依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如果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兩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均無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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